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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職業(ye)學院(yuan)外籍專家聘用管理辦(ban)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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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第一條 外(wai)籍(ji)專(zhuan)家(以下簡(jian)稱“外(wai)專(zhuan)”)是指受聘(pin)或應邀來(lai)學(xue)校承擔(dan)教(jiao)學(xue)、科研、管理工作或進行學(xue)術交(jiao)流合(he)作的外(wai)籍(ji)人員,是學(xue)校人力資源(yuan)的重(zhong)要組成部(bu)分。 第二條 聘用外籍專家遵循“按需申(shen)報、擇(ze)優選聘、科(ke)學管理、注重實效”的原則。學校(xiao)鼓勵各教(jiao)學科(ke)研單位(wei)根據各自人才(cai)培養、科(ke)學研究和學科(ke)建設需要,通過申(shen)報國家、省部和學校(xiao)各類人才(cai)計(ji)劃(hua)聘用外籍專家來校(xiao)工(gong)作。 第三條(tiao) 外(wai)籍(ji)專(zhuan)(zhuan)家按(an)照學科分類為(wei)語言類教師和(he)專(zhuan)(zhuan)業類教師;按(an)照聘用期(qi)限(xian)分類為(wei)長期(qi)外(wai)專(zhuan)(zhuan)、短期(qi)外(wai)專(zhuan)(zhuan)及臨時來訪外(wai)專(zhuan)(zhuan)。長期(qi)外(wai)專(zhuan)(zhuan)每(mei)年(nian)(nian)度在校工作不少于三(san)個月,短期(qi)外(wai)專(zhuan)(zhuan)每(mei)年(nian)(nian)度在校工作一周以(yi)上(shang)三(san)個月以(yi)內,臨時來訪外(wai)專(zhuan)(zhuan)每(mei)年(nian)(nian)度在校工作不足一周。 第(di)四條 人(ren)事處(chu)為高端(duan)、高層(ceng)次(國家、省市和(he)學校(xiao)(xiao)人(ren)才計(ji)劃等)外籍專家聘用的(de)歸口(kou)管理(li)部(bu)門,執(zhi)行上級部(bu)門及學校(xiao)(xiao)的(de)相關規定。 第五條 國際交流學(xue)院(以下簡稱(cheng)“國際學(xue)院”)為其他外籍專家聘用的歸(gui)口管理(li)(li)部(bu)門。本辦法適用于國際學(xue)院歸(gui)口管理(li)(li)的各類外籍專家。
聘用條件 第六條 遵守中(zhong)國法(fa)律法(fa)規,無犯罪記錄(lu)。師德師風良好,無在華非法(fa)傳(chuan)教經(jing)歷,無對華負面言行。 第七條 具有較高的業務水平和業務能力。身體健康,年齡一般在60周歲以下。對于特聘或急需的外籍專家,年齡限制可適當放寬。 第八條 長期(qi)語言類外籍(ji)專家應具(ju)有相應專業(ye)學士(shi)及(ji)以上(shang)學位,具(ju)有兩(liang)年以上(shang)相關教(jiao)學經驗或接(jie)受過(guo)語言教(jiao)學培訓并取得相應從(cong)業(ye)資格證書。 第九條(tiao) 長期專(zhuan)業(ye)類外籍專(zhuan)家除(chu)滿(man)足上述(shu)的基本條件外,還需(xu)滿(man)足聘用單位引進人才的實(shi)際需(xu)求。 第(di)十(shi)條(tiao) 短期(qi)外專(zhuan)和臨時來訪外專(zhuan)應具(ju)有(you)博士學位或副教(jiao)授以上職稱,有(you)突(tu)出的(de)學術科研成(cheng)果或教(jiao)學成(cheng)就,與(yu)我校(xiao)相(xiang)關(guan)學科發(fa)展方向或重大科研項目的(de)研究方向相(xiang)吻合。 第(di)十一條 中(zhong)外(wai)合(he)(he)作(zuo)辦學項(xiang)目(mu)(mu)、校際合(he)(he)作(zuo)交流(liu)項(xiang)目(mu)(mu)、校級及以上海(hai)外(wai)人才計劃等項(xiang)目(mu)(mu)中(zhong)涉及的外(wai)籍(ji)專家的聘用條件,按照(zhao)相關合(he)(he)作(zuo)協議和項(xiang)目(mu)(mu)任務書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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