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8〕1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lie)市財(cai)政廳(局)、科(ke)技(ji)廳(局)、教育(yu)廳(局),國家稅(shui)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lie)市稅(shui)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cai)政局、科(ke)技(ji)局、教育(yu)局:
為進一步鼓(gu)勵(li)創(chuang)業創(chuang)新,現就科(ke)(ke)技企業孵化(hua)器、大學科(ke)(ke)技園、眾創(chuang)空間有關(guan)稅收政策通(tong)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孵化服(fu)務是指為在(zai)孵對(dui)象提供的(de)經紀代理(li)、經營租賃、研(yan)發和技術、信息技術、鑒證咨詢(xun)服(fu)務。
二、國家(jia)(jia)級、省級科技(ji)企業孵化(hua)器(qi)、大學(xue)科技(ji)園和國家(jia)(jia)備案(an)眾創空間應當單獨核算孵化(hua)服務收入。
三、國(guo)家級科(ke)技(ji)企業孵(fu)化器(qi)、大(da)學科(ke)技(ji)園和國(guo)家備(bei)案(an)眾創空間認定(ding)和管(guan)理辦法(fa)由國(guo)務院科(ke)技(ji)、教育部(bu)門(men)另行發(fa)(fa)布(bu);省(sheng)級科(ke)技(ji)企業孵(fu)化器(qi)、大(da)學科(ke)技(ji)園認定(ding)和管(guan)理辦法(fa)由省(sheng)級科(ke)技(ji)、教育部(bu)門(men)另行發(fa)(fa)布(bu)。
本通(tong)知所(suo)稱(cheng)在孵對象是指符合(he)前款認定和(he)管理辦法規定的孵化企業(ye)、創業(ye)團隊和(he)個(ge)人。
四、國(guo)家(jia)級(ji)、省級(ji)科技(ji)企(qi)業孵化器、大(da)學科技(ji)園和國(guo)家(jia)備案眾創(chuang)空間應按規(gui)定申報(bao)享受免稅政策(ce),并將房(fang)(fang)產土(tu)地(di)權屬資(zi)(zi)料(liao)、房(fang)(fang)產原值資(zi)(zi)料(liao)、房(fang)(fang)產土(tu)地(di)租賃合同、孵化協議等留存(cun)備查,稅務部門依法加強后續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認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五、科(ke)技(ji)、教育(yu)和(he)(he)稅務部門應建立信息(xi)共享機(ji)制,及(ji)時共享國家(jia)級(ji)、省級(ji)科(ke)技(ji)企業孵化器、大學科(ke)技(ji)園和(he)(he)國家(jia)備(bei)案(an)眾創空間相關(guan)信息(xi),加強協調配合,保障優惠政策落實(shi)到位。
財(cai)政(zheng)部(bu) 稅務總局 科技(ji)部(bu) 教育部(bu)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