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8〕120號
各省(sheng)、自治(zhi)區、直轄市、計(ji)劃單(dan)列市財(cai)政廳(局(ju))、科技廳(局(ju))、教育(yu)廳(局(ju)),國家稅務總局(ju)各省(sheng)、自治(zhi)區、直轄市、計(ji)劃單(dan)列市稅務局(ju),新疆生產(chan)建設兵(bing)團(tuan)財(cai)政局(ju)、科技局(ju)、教育(yu)局(ju):
為(wei)進一(yi)步鼓勵創業創新,現就科(ke)技企(qi)業孵化器、大(da)學(xue)科(ke)技園、眾創空(kong)間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本通知(zhi)所稱孵化服(fu)務(wu)是指為在孵對象(xiang)提(ti)供的經(jing)紀代理、經(jing)營租(zu)賃、研發和技術(shu)、信息技術(shu)、鑒(jian)證(zheng)咨詢服(fu)務(wu)。
二、國家級、省級科(ke)技企業孵化器(qi)、大學(xue)科(ke)技園和國家備案(an)眾(zhong)創空(kong)間應(ying)當單獨核(he)算孵化服務收入。
三、國(guo)家(jia)級科技(ji)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ji)園和(he)國(guo)家(jia)備案眾創空間(jian)認定和(he)管(guan)理(li)辦法由國(guo)務院科技(ji)、教育部門另行發(fa)布;省(sheng)級科技(ji)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ji)園認定和(he)管(guan)理(li)辦法由省(sheng)級科技(ji)、教育部門另行發(fa)布。
本通知所稱在孵對象是(shi)指符合前款認定和管理辦法規定的孵化企業(ye)、創業(ye)團隊和個人。
四、國家級(ji)、省級(ji)科技企(qi)業孵化(hua)器(qi)、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bei)案眾創空(kong)間應按規定申報享受免稅政策,并(bing)將房產(chan)土(tu)地權屬資(zi)料(liao)、房產(chan)原(yuan)值資(zi)料(liao)、房產(chan)土(tu)地租賃(lin)合同、孵化(hua)協議等留存(cun)備(bei)查(cha),稅務部門依法加(jia)強后續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認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五、科技、教育和稅務(wu)部(bu)門應(ying)建(jian)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共享國家(jia)(jia)級、省(sheng)級科技企(qi)業(ye)孵(fu)化器(qi)、大學科技園(yuan)和國家(jia)(jia)備(bei)案眾創空間(jian)相關信息,加強(qiang)協調配合,保(bao)障優惠政策落實(shi)到位。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ke)技部 教育部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