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8〕120號
各(ge)省、自(zi)治區、直轄(xia)市(shi)、計劃單(dan)(dan)列(lie)市(shi)財政(zheng)廳(ting)(局)、科(ke)技(ji)廳(ting)(局)、教育廳(ting)(局),國家(jia)稅務(wu)總局各(ge)省、自(zi)治區、直轄(xia)市(shi)、計劃單(dan)(dan)列(lie)市(shi)稅務(wu)局,新疆生產(chan)建設兵(bing)團財政(zheng)局、科(ke)技(ji)局、教育局:
為進一步鼓勵創(chuang)業創(chuang)新,現(xian)就科技(ji)企(qi)業孵化器、大學科技(ji)園(yuan)、眾創(chuang)空間有關稅收(shou)政策通知(zhi)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本(ben)通知(zhi)所稱孵(fu)化服(fu)務是指為在孵(fu)對象提供的經(jing)紀(ji)代理、經(jing)營(ying)租賃、研發和技(ji)術、信息技(ji)術、鑒證咨詢服(fu)務。
二、國家級(ji)(ji)、省級(ji)(ji)科技企(qi)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bei)案(an)眾創(chuang)空間應當單(dan)獨(du)核算孵化服務收入(ru)。
三、國(guo)家級科(ke)(ke)技(ji)(ji)企(qi)業孵化器(qi)(qi)、大學科(ke)(ke)技(ji)(ji)園和國(guo)家備案(an)眾創空間認(ren)定和管理(li)辦(ban)法由國(guo)務(wu)院科(ke)(ke)技(ji)(ji)、教育部門另行(xing)發(fa)(fa)布(bu);省級科(ke)(ke)技(ji)(ji)企(qi)業孵化器(qi)(qi)、大學科(ke)(ke)技(ji)(ji)園認(ren)定和管理(li)辦(ban)法由省級科(ke)(ke)技(ji)(ji)、教育部門另行(xing)發(fa)(fa)布(bu)。
本通知所稱在孵對(dui)象是指(zhi)符合前款認(ren)定和(he)管理辦(ban)法規定的孵化企業、創業團隊和(he)個人。
四、國家(jia)級、省(sheng)級科技企業孵(fu)化器、大(da)學科技園和(he)國家(jia)備(bei)案眾創空間應按規(gui)定申報(bao)享受免稅政策,并將房(fang)(fang)產土地(di)權屬資料、房(fang)(fang)產原值資料、房(fang)(fang)產土地(di)租賃(lin)合同(tong)、孵(fu)化協(xie)議(yi)等留存備(bei)查(cha),稅務部門依法加強后續(xu)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認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五、科(ke)技(ji)(ji)、教育和稅務部門(men)應建立信(xin)息(xi)共享機制(zhi),及時共享國家(jia)級、省級科(ke)技(ji)(ji)企業孵化器(qi)、大學科(ke)技(ji)(ji)園和國家(jia)備案眾創空間(jian)相關(guan)信(xin)息(xi),加強協(xie)調配合,保(bao)障優惠(hui)政策落(luo)實到位。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ke)技部 教育部
2018年11月1日